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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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恢復工作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58號原告 張國業 被告大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碧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工作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原告起訴狀將「大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大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予更正)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2樓,有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翠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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