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8年度旗簡調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旗簡調字第4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巷78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縣潭子鄉,有其戶籍謄本可證,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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