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參年肆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因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朱夢蘋法官林庚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