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0九二號
原告美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 迪和 應收帳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複代理人 薛雅之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