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0七號
原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葉昭雄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林聖彬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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