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7號上訴人 蔡婕榆 送達代收人 洪雅宣 被告 張國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向第二審…上訴,依第77條之13條…之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經查:本件原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7,335元(見移送卷第93頁:裁判費收據),依前揭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