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80號債權人 孫季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江敏豪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四)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條第4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有借款新台幣2萬4,500元未償還,惟查,債權人僅提出line對話明細以及郵政交易明細表,無從查證對話為債務人所發出,又轉帳明細無法立即釋明轉帳對象為債務人。是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釋明不足,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