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7號上訴人 蔡婕榆 送達代收人 洪雅宣 被告 張國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47號裁定命上訴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而上訴人逾期未補繳,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