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82號聲請人 江廣平 聲請人 汪大永 聲請人 汪荷清 聲請人 汪竹清 聲請人 汪大久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被繼承人 汪楊豐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被繼承人汪楊豐之繼承系統表。
四、聲請人汪荷清、汪竹清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提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