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499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仲偉

關宇宏

被告 吳芷萱 (原名 吳伶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住所,視為其住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以舊址為依據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訴訟,惟被告於107年9月10日已遷住高雄市楠梓區,可知被告住居所應非位於本院轄區。茲因被告戶籍地址位於高雄市楠梓區, 爰依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曾盈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