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530號

原告 王丕姿

訴訟代理人 王昱鈞

被告 薛白銀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白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宜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