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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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11號聲請人 李春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志新 即黃老爹伙房企業社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人指定帳戶之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內頁明細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固據提出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然就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乙節,則未見聲請人提出其指定帳戶之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內頁明細以為釋明,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