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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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家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6號聲請人 黃蘭 代理人 黃君介 律師相對人 鄭仲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申請法律扶助業經准予扶助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專用委任狀、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又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