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1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尚佑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定有明文。是以,受保護令拘束之行為人如於收受保護令後,未於保護令主文所示期間內完成處遇計畫者,即該當違反保護令罪。查卷附上開保護令命被告報到及接受處遇計畫之時間雖為民國106年1月30日,而早於該保護令作成之時間即107年1月2日,惟上開保護令命被告完成處遇計畫之時限乃107年10月31日前,且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係以受保護令拘束之行為人未於時限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為構成要件,而非以未於主文所命時間報到作為處罰要件,已如前述,且被告在知悉上開保護令命其履行處遇計畫後卻仍不履行一事,亦經被告坦認如前,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三、爰審酌被告原為家庭暴力之加害人,無視於法院欲藉由專業協助避免其再犯之命令,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通知2次,仍完全未遵照保護令之內容參與處遇計畫,則其未依規定完成處遇計畫,自屬當然,足認其認知及行為均有不當,兼衡其智識程度、自述勉持之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論罪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997號被告乙○○男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巷○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 桂豔 曾為同居之男女朋友,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前因對桂豔有家庭暴力行為,經桂豔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聲請保護令,經高雄少家法院於民國107年1月
2日以106年度家護字第1123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令乙○○「應於107年10月31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認知教育輔導(內容:情緒管理、衝動控制、家庭暴力防治法)12週,每週至少2小時,並應於106年1月30日上午12時前,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報到接受處遇計畫安排,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乙○○於知悉上開內容,並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通知2次後,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並未前往報到及接受處遇計畫安排,致其在上開期間屆滿時無法完成處遇計畫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乙○○經傳喚未到庭,惟於警詢中坦承稱:「我因為工作地點與上課地方相距過遠,才無法配合上課,我曾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承辦的黃先生聯絡過,黃先生告訴我另一個上課地點在屏東市,但是若至屏東市上課,還比到高雄市大寮區的慈惠醫院更遠。」等語,顯見其有違反保護令之犯行甚明,此外,並有上開保護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之函文、家庭暴力加害人到達/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檢察官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