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746號
原 告 謝季舫
法定代理人 謝文祥
林雪珍
訴訟代理人 吳政遇 律師
被 告 李丹伶
太陽教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青木洋一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