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735號
原 告 千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齊林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
4,1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