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3889號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債務人 黃清霖 債務人 吳國基
一、債務人黃清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吳國基已合法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1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對於債務人吳國基部分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