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穆北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穆北松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穆北松因附表所示等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09.04│102.06.14│├───────┼─────────┼───────────┤│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案號│102年度易字第516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595號││判決日期│102.10.21│102.11.13│├───────┼─────────┼───────────┤│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確定日期│102.11.11│10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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