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字第144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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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鳳簡字第144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9月21日上午10時0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2,166元及自民國94年3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自94
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帳卡及利
率表影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