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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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6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幃崝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7
703號、第19436號、第20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幃崝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宋幃崝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宋幃崝因竊盜等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5款之規定,自民國103年9月5日起裁定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所涉竊盜等犯行,除據被告自白不諱外,並有卷內證人、書物證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犯嫌重大,且被告前已有竊盜之前科,並已入監執行完畢,仍不知戒慎,再犯本件多次竊盜犯行,顯見仍有反覆實施之虞,是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考量被告之犯行對社會治安之危害非輕,認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被告應自103年1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被告雖當庭以其尚有下肢癱瘓之兄長需其照顧等為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依上述理由,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故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黃顗雯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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