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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