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16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2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附表編號3部分,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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