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7號原告丙○○
號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二月一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