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簡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簡字第28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7,99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簡易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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