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附民原告 郭許錦蘭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 律師附民被告 潘國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3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林鈴淑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