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5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華祥 任債務人 陳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壹萬壹仟叁
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捌佰叁拾陸元,及其中肆萬柒仟
貳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