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1號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刑保字第九六○○六六五三號)。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吳幸娥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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