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4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35423號)
一、債務人乙○○於89年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89年3月24日起至98年3月24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27採固定利率計算,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繳納利息至97年4月28日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即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述借款尚餘本金135,927元正及如請求標的之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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