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56號債權人 賴賜郎 上列債權人賴賜郎因與債務人 陳銘杰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賴賜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伍萬參仟元之計算方式為何?並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活會人數、死會人數、得標數、各標得標金額、每次會期所繳納金額、是否受委任處理等等。如係併受其他未得標會員委任追討會款,應併提出以渠等為聲請人之聲請狀及委任狀,並敘明各未得標會員請求之金額為何),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銘杰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