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5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蔣雨憲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彰化縣○○鎮○○段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各一份。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