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榮添上列被告因聲請沒收案件(99年度偵字第156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扣案之激勵器、電源供應器及功率放大器各壹臺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榮添因違反電信法案件,係犯電信法第48條第1項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應依同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論處,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56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激勵器、電源供應器、功率放大器各1臺,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就此定有明文。次按犯電信法第56條至第58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電信法第6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前揭時地所犯違反電信法第58條第2項之罪,經警於查獲時所扣得激勵器、電源供應器、功率放大器各1臺,該案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56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並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激勵器、電源供應器、功率放大器各1臺,依電信法第60條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電信法第6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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