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進福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鐵鋸、螺絲起子各壹支及手套壹雙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連進福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檢察署以
100年度偵字第116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鐵鋸、螺絲起子各1支及手套1雙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之用,爰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連進福所涉攜帶凶器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16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並經核閱該案卷宗無訛,堪以認定。另扣案之鐵鋸、螺絲起子各1支及手套1雙(聲請書誤載為1只)(見偵卷第29頁100年度保管字第2982號扣押物品清單),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無訛(見偵卷第24頁),依上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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