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金簡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苗金簡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偉恩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期關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1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係於民國113年1月16日宣判,是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期關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之記載,係「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之誤寫,此顯然錯誤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