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47號原告 許蔡時 訴訟代理人 許進寶 被告 許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萬柒仟貳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