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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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35號聲請人 鐘炫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依聲請人願賠償相對人之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左右(含強制險)。
從而,本件聲請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