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12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陳報「KOMI無塵烤漆爐
、音箱、電視」之現值到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估價單或
發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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