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秩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   95年度桃秩字第156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三日桃警分刑秩字第二一О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
元。
扣案之吸食強力膠用之塑膠袋壹個及強力膠貳條,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二十一時五十分。
㈡地點: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五三О巷底。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扣案之吸食強力膠用之塑膠袋一個及強力膠二條可資佐證。
三、上開扣案之物,係被移送人所有而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
,應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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