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0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莊振發 相對人 劉育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8年6月16日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各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12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28年6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均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8年6月17日邀同第三人 劉浩明 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3,000,000元、②2,200,000元,詎自100年4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2,478,769元、②2,035,66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0年8月22日 雲院恭 非平決100年度司拍字第105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分別於100年9月8日、100年9月19日送達相對人、第三人,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一: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10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保庄││0000-0000│建│610.20│633000分之4158│劉育彰持分41585/633000││0││││││││5│登記次序:0030││1││││││││││└─┴───┴────┴───┴───┴────────┴─┴──────┴───────┴───────────────┘┌──────────────────────────────────────────────────────────────┐│附表一: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05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022-│斗六市○○段00│雲林縣斗六市雲│6層鋼筋混凝土│六層109.89│109.│陽台13.38│全部│劉育彰所有││0│000│20-0000地號│林路2段6巷59號│造││89│││││1│││6樓│││││││├─┴───┴───────┴───────┴───────┴─────┴──┴─────────┴──────┴──────┤│共有部分:保庄段00000-000建號747.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66│└──────────────────────────────────────────────────────────────┘┌────────────────────────────────────────────────────────────┐│附表二: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10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保庄││0000-0000│建│610.20│633000分之4158│劉育彰持分41585/633000││0││││││││5│登記次序:0031││1││││││││││└─┴───┴────┴───┴───┴────────┴─┴──────┴───────┴───────────────┘┌──────────────────────────────────────────────────────────────┐│附表二: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05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023-│斗六市○○段00│雲林縣斗六市雲│6層鋼筋混凝土│六層110.45│110.│陽台10.92│全部│劉育彰所有││0│000│20-0000地號│林路2段6巷59之│造││45│││││1│││1號6樓│││││││├─┴───┴───────┴───────┴───────┴─────┴──┴─────────┴──────┴──────┤│共有部分:保庄段00000-000建號747.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66│└──────────────────────────────────────────────────────────────┘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