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執聲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10日以法矯字第0999007265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縮刑終了期日為100年9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