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2259號債權人景華股份有限公司景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志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聲請狀事實理由中之記載與狀附證據資料不相符之原
因理由。(聲請狀事實理由中記載債務人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約定分期總金額為新台幣「52,398元」及每期給付聲請人「2,911元」,狀附機車分期付款契約書中記載機車分期總金額93,168元及每期應繳金額5,176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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