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司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392號聲請人 王淑品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報聖義實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8條、第113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對於已知或未知之債權透過通知或公告之方式通知債權人行使債權,以便達成清償債務之目的,因之清算人若以公告之方法催告債權人陳報債權,則必須等待申報債權期限期滿,始得確定公司是否尚有積欠債務應為清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聖義實業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為解散登記,並呈報清算人就任。現已完結清算,爰聲報清算完結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清算人曾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19日刊登公告催告聖義實業有限公司債權人,應於1個月內申報債權,有清算人提出之太平洋日報報紙在卷可憑。則聲請人於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未屆滿前,即於111年10月31日造具相關表冊,並以該表冊聲報清算完結,顯未依前揭法定清算程序辦理清算,自難謂清算程序業已完結。是以,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聲請人應於上開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重新踐行相關程序,並提出重新踐行上開程序後之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所得申報書(附稅捐機關收據)等資料,於法定期限內重新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始為合法,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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