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建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建簡字第10號原告 林源鑫 被告 藍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未繳納裁判費,而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8,408元,應徵視為調解聲請裁判費1,000元。嗣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3日內補繳視為調解聲請裁判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起訴。該通知已於111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