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00號再審原告 劉羣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花淑芳 間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定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並補正聲請再審之案號,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條17規定繳納裁判費,如逾期其中一項未補正(補正事項、資料不齊全亦同)致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77之條17定有明文。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二、再審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記載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定事項,亦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再審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依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又再審原告聲請再審,未載明案號,亦應一併補正,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條17規定繳納裁判費,如係提起再審之訴應依原訴訟程序所核定之金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補正事項、資料不齊全亦同)致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非財產權訴訟其訴訟費之徵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上訴之裁判費)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452條第2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54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3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再審裁判費之徵收)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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