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90號原告 羅金枝 被告 曾文奎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72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曾文奎被訴本院107年度易字第723號詐欺一案,因被告業已死亡,其刑事案件部分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傅伊君
法官潘韋廷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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