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3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賴世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恩蜜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2,2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1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蔡美如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