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4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二三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銘照 右上訴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徐培元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