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小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小字第6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彰化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
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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