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6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應將交易紀錄、還款明細影本寄送被告,並向本院提
     出郵寄之證明。
  (二)檢附被告之民事聲明異議狀一份,對之若有所陳述,
     並請於期限內提出陳述狀,另將繕本一份逕送被告並
     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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