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0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0108號債權人甲○○債權人酉○○債權人申○○債權人寅○○債權人己○債權人乙○○債權人丙○○債權人午○○債權人巳○○債權人戌○○債權人癸○○債權人丁○○債權人亥○○債權人子○○債權人戊○○債權人辰○○債權人壬○○債權人卯○○債權人未○○債權人丑○○債權人辛○○兼上21人共同非訟代理人庚○○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生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請求聲明(債務人應分別給付債權人若干金額,應分別條列)。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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