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57號原告 柯玉娟 訴訟代理人 蕭晴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鎮巴巴日式炭火燒肉汐止加盟店間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限期補正下列事項到院: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因財產權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應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合夥執行人約定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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